(2017)黑12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学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