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梁阜毅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阜毅,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921民初391号原告:梁阜毅。被告:张建国。原告梁阜毅诉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阜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砖款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被告使用原告价值33000元的空心砖,给付部分砖款后,被告尚欠原告空心砖款6000元。2016年1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为原告出具6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偿付,到期后被告没有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建国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阜毅欠款2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阜毅欠款2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阜毅欠款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