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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柏家乐与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家乐,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846号原告:柏家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黄文,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家乐诉被告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家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柏家乐负担。审 判 长  雷经天审 判 员  侯方根人民陪审员  陈四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