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8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8民初532号原告马某1,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马某2,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经查:原告与被告系兄弟。2014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马元彬病逝。马元彬生前曾在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洼分社入股6300元(股权账号为13×××199)。被继承人马元彬的父母及其妻子均已早年病故。马元彬与妻子婚后生育马某2臣马某1明两个儿子。原告作为被继承人马元彬的儿子,现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自己一人继承马元彬的上述股金及相应红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被继承人马元彬生前在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洼分社的股金(股权账号为13×××199)6300元及相应红利,均归原马某1明所有。被马某2臣自愿放弃对父亲马元彬该笔银行股金的继承权。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