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316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16号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魏建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颖,公司职工。被告: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李国樑,董事长。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