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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卓松仙、蒙燕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松仙,蒙燕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29号申请人:卓松仙,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蒙燕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人卓松仙诉被申请人蒙燕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卓松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燕艺人民币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梁木林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卓松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蒙燕艺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担保人梁木林所有的用于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站北路铁路宿舍区第34幢703房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