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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会芳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40号原告:杨会芳,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峰社区特*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先,该中心主任。原告杨会芳与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会芳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91民初234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