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8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夏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夏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8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小龙,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伟,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马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