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穆曙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穆曙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25号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英,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穆曙明,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博兴县。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曙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穆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穆曙明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