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蒋天才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天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01号罪犯蒋天才,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鄱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天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3日本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22次、单项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2次、省监狱积极分子1次,且假释后有监管条件。本院认为,罪犯蒋天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天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