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98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东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京京书 记 员 徐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