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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98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东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京京书 记 员 徐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