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铠、梁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铠,梁春荣,陈铠,梁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陈铠,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梁春荣,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铠与被执行人梁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502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