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静友、励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友,励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静友,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燎红,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7)浙0282执242号徐静友诉励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励燎红应归还徐静友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白沙路街道群丰社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励燎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