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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子祥与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祥,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704号原告王子祥,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王子祥诉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子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王子祥已预交)由王子祥负担。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