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劳正英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劳正英,姜兴美,吴自凤,吴自强,吴自胜,肖德义,石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阳路与新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黄杏隆,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劳正英,女,1924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治区浦北县,汉族,农民,住浦北县。是被害人吴福堂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兴美,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是被害人吴福堂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自凤,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是被害人吴福堂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自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是被害人吴福堂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自胜,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被害人吴福堂的儿子。原审被告人肖德义,绰号:“亚三”,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浦北县,现住浦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同年12月7日经原判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即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城,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是桂N×××××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肖德义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劳正英、姜兴美、吴自凤、吴自强、吴自胜诉肖德义、石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12��26日作出(2016)桂0722刑初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不服,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认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准确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时间内送达开庭传票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导致其不能参加庭审,原审缺席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刑初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忱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梁明晔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