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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常思诉临猗广润果业合作社、王增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临猗广润果业合作社,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3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临猗广润果业合作社,住所地临猗县卓里工贸区霍村村东。负责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临猗广润果业合作社、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