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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祖尧与刘祖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尧,刘祖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90号原告:刘祖尧,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号,农民。被告:刘祖德,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祖尧与被告刘祖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祖尧以证据问题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