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葛庆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葛庆凤,王丽丽,王芹芹,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庆凤,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丽,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芹芹,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31150711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1695420089。法定代表人:苗宗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1011762677。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法定代表人:张立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庆凤、王丽丽、王芹芹、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