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忠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强,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云、被告人黄忠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黄忠强酒后驾驶车牌为渝XXXX**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搭载兰某从重庆市南岸区驶往南川区,在G65渝湘高速南川区收费站至高速路口转盘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忠强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1。被告人黄忠强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照片,证人兰某的证言,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查获经过说明,被告人黄忠强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黄忠强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