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3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玉珍与龚春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珍,龚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玉珍,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龚春景,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梁玉珍与被执行人龚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6)粤0703执30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龚春景名下江门市蓬江区海伦堡33号全部房产,得拍卖款人民币2613508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755506元。此外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