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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太与朱建伟、王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744号原告王文太,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朱建伟,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洪森,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文太与被告朱建伟、王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太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太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