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太与朱建伟、王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王文太,朱建伟,王洪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744号原告王文太,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朱建伟,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洪森,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文太与被告朱建伟、王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太撤回对被告朱建伟、王洪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太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