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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志伟、杜鹃与张兵、程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杜鹃,张兵,程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345号原告:何志伟,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鹃,女,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程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伟、杜鹃诉被告张兵、程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兵、程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兵、程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伟、杜鹃撤回对被告张兵、程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48元,减半收取13,874元,由原告何志伟、杜鹃负担(已付)。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审 判 员  洪 飞审 判 长  张 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