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世福与朱家庭、靳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福,朱家庭,靳勤凤,印长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350号原告:朱世福,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家庭,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靳勤凤,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印长雷,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朱世福与被告朱家庭、靳勤凤、印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世福、被告朱家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勤凤、印长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世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家庭、靳勤凤共同偿还朱世福借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印长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朱家庭与靳勤凤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6日,朱家庭向朱世福借款3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印长雷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朱世福向朱家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朱家庭拖欠不还。朱世福认为朱家庭与靳勤凤夫妻关系,对朱世福的借款依法应当共同偿还,担保人印长雷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朱家庭辩称:对朱世福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清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靳勤凤、印长雷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朱家庭向朱世福借款3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朱家庭出具借条交付朱世福,印长雷在该借条上签名担保。后朱世福向朱家庭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朱家庭与靳勤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世福与朱家庭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及与印长雷之间的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偿还借款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朱世福可以随时向债务人朱家庭主张权利,经催要,朱家庭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朱世福与印长雷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印长雷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该债务形成于朱家庭与靳勤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朱世福要求朱家庭与靳勤凤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印长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庭、靳勤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世福借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印长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朱家庭、靳勤凤、印长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