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功平与唐有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功平,唐有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855号原告:宋功平,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唐有拥,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本院受理原告宋功平与被告唐有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唐有拥的住所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