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施玉明与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玉明,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施玉明,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何翔,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施玉明申请执行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施玉明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2525.00元,执行费1438.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何翔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何翔名下车牌号码为云A192**、云AU1Y**车辆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何翔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制定分期履行计划并已履行20000.00元发还申请人,剩余83963.00元未履行。现因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施玉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