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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代文芳与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芳,马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代文芳,女,1967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马顺琼,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代文芳与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现有29户申请执行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34679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马顺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马顺琼退休金2000多元,另马顺琼有债权,在赵绍华处应收借款5829000元,赵绍华也是本院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包括马顺琼),赵绍华案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其执行款项未到本院账户。因此本案需另案执行后再对本案进行执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55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国审判员  唐红志审判员  徐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