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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梁春生、郝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春生,郝建红,刘凤亭,任海东,张梦苓,李华敏,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春生,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红,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亭,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东,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苓,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敏,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以上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华,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张梦苓、梁春生、郝建红、任海东、李华敏、刘凤亭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苏介甫作为本案借贷的直接参与人,其应该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有利于查清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梦苓、梁春生、郝建红、任海东、李华敏、刘凤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