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郑春杰、郑春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郑春杰,郑春标,叶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春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春标,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叶秀华,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叶秀华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叶秀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春杰、叶秀华、郑春标、广州市越秀区叶秀华服饰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叶秀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