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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勤与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绍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xx,郭x,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464号原告:郭x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被告:李xx原告郭x与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x负担。审判长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