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25号孙玉蓉、申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25号孙玉蓉、申斌:你们与宦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宦吉东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宦吉东支付案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