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协外认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本格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B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协外认12号申请人:杨某,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B某(本格特某),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杨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弗莱堡民事庭案卷号为5UF28/15(埃门丁根地方法院3F149/14)判决及离婚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称,请求承认和执行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弗莱堡民事庭案卷号为5UF28/15(埃门丁根地方法院3F149/14)判决及离婚协议。事实和理由:杨某与B某(本格特某)于200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30日在德国卡尔斯鲁厄州弗莱堡签订离婚协议并得到弗莱堡民事法庭判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问题的规定》,现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请依法裁定。本院审查中,杨某明确本案中请求承认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对于要求承认和执行双方离婚协议的请求予以撤回。经审查认定:杨某与B某(本格特某)于200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结婚,后B某(本格特某)在我国提出过离婚申请,但于2014年5月14日被判决驳回。2014年9月9日,B某(本格特某)在德国提出离婚申请,德国埃门丁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5年1月16日判决驳回B某(本格特某)的离婚申请,理由是夫妻双方分居未满年限并且维持婚姻对B某(本格特某)而言并非特别困难。B某(本格特某)于2015年1月26日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弗莱堡民事庭经审理于2017年1月30日下达案卷号为5UF28/15判决,判决结果为:根据B某(本格特某)的上诉请求对埃门丁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2015年1月16日判决书(3F149/14)中的判决内容第1点修改如下:当事双方解除2006年1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婚姻关系。该判决自2017年1月27日起生效。本院认为: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弗莱堡民事庭于2017年1月27日生效的B某(本格特某)与杨某,案卷号为5UF28/15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德国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弗莱堡民事庭作出的案卷号为5UF28/15的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立昱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