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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松林申请执行李红春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林,李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赵松林,男,1969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红春,男,1967年10月10日生。赵松林申请执行李红春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春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春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春名下江铃牌车辆(车牌号:豫C31H**)、江铃牌车辆(车牌号:豫C31H**)、江铃全顺牌车辆(车牌号:豫C75H**)、五菱牌车辆(车牌号:豫MP71**)。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