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世福与郭衍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福,郭衍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403号原告:朱世福,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郭衍刁,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朱世福诉被告郭衍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世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衍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世福诉称,2015年被告在曹县承包了盛世东方的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工资10000元,经多次催要不给,后立下了欠据,该字据写明:“今欠到朱世福壹万元整(10000元)粉楼梯工资,10天给,郭衍刁2015年9月14日”。过期后原告又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衍刁未答辩。原告朱世福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郭衍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曹县盛世东方工地上从事粉刷楼梯工作,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被告郭衍刁于2015年9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向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付出劳动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现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0000元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衍刁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朱世福劳动报酬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衍刁负担。原告朱世福已预交,被告郭衍刁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朱世福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火文胜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人民陪审员 楚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