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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朱某2,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朱某3,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董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3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1与被执行人朱某2、朱某3、董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将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车站南街7栋1号建筑面积47.58平方米住房过户到朱某1(身份证号码)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辉代理审判员  杨 国代理审判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