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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永强、杨诗尧等与梁兆堂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强,杨诗尧,梁卉矜,梁兆堂,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778号原告:杨永强,男,汉族,1948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市海珠区。原告:杨诗尧,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梁卉矜,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玲,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兆堂,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第三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2502房,组织机构代码:23316105-9。原告杨永强、杨诗尧、梁卉矜诉被告梁兆堂、第三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永强、杨诗尧、梁卉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强、杨诗尧、梁卉矜撤诉。案件受理费64652元减半收取计32326元,由原告杨永强、杨诗尧、梁卉矜负担。审 判 长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巫仕平书 记 员  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