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与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2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产权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01执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某名下。现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代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执行费并书面申请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26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