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义发与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义发,黄朝利,陈思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55号原告尹义发。委托代理人刘汉中,大冶市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朝利。被告陈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义发诉被告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尹义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