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王某某,马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某、马某、肖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某、马某、肖某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3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