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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良哲、曾森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哲,曾森林,黄赤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良哲,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高少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森林,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赤治,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良哲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执行费人民币9900元,但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有其他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良哲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森林、黄赤治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