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国清申请执行吕凯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清,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600号申请人李国清,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沾化区。被执行人吕凯,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区。申请人李国清与被执行人吕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吕凯的银行存款5047.24元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