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谢松、吴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吴家发,梁石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谢松,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吴家发,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头甲社31号,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梁石呢,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头甲社31号,现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松与被执行人吴家发、梁石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