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夏志全与王念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全,王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夏志全,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念青,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念青银行存款人民币69,891.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继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