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太先、卢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太先,卢道伟,周相柘,刘同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于太先,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卢道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周相柘,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同尧,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道伟、周相柘、刘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87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即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