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321号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董祖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飞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卫红,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