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言、高珊等与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言,高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91号原告:严言,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高珊,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原告严言、高珊与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高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珊撤诉。审 判 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一娴书 记 员 徐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