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建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建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30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建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卫计局),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容驷南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森,局长。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宁县。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卫计征(20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县卫计局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缴纳23444元社会抚养费。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违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孩,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3444元。县卫计局提交的证据:1.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2.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2015年度建宁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5.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等。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生育第三孩,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查处,同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告知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理由、依据。同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建卫计征(20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23444元社会抚养费,限收到决定后30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县卫计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生育第三孩的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县卫计局立案后,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告知书、作出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义务,程序合法。县卫计局认定被执行人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3444元,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县卫计局作出的建卫计征(20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行政��序方面完全合法。周建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县卫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建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卫计征(20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周建明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缴纳23444元社会抚养费,逾期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坤代理审判员 余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洁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