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缪建东、周相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东,周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缪建东,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相年,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缪建东申请执行周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周相年支付申请人缪建东211200元。被执行人周相年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缪建东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1200元,执行费为3068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相年目前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周相年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缪建东申请程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缪建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