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刘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与山门路交叉口处。被执行人:刘健,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与刘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健给付执行款15000.00元,现刘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