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张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张自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1民初765号原告:张春梅,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成,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自田,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原告张春梅与被告张自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自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女婿,2017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女儿李俊云经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7月份被告以买车为名从原告处借去现金10000元,此借款由被告个人挥霍,并没有买车。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补写欠条一份,承诺该款由其个人偿还。被告张自田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本人张自田家住乐陵市黄夹镇张牌村,欠钱如下:本人欠李俊云现金两万五千元整,另欠李俊云妈妈一万元整。本人承诺年前如期奉还。逾期后果有本人自负,否则一切后果愿承受法律责任有本人承担。2016年10月30日张自田”。被告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欠条,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休现。被告对原告诉求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原告之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自田偿还原告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