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利军与何万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军,何万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48号原告:徐利军,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何万清,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东坡湖广场三期二幢一层。负责人:谭荣富。原告徐利军与被告何万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利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军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徐利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辜智勇 百度搜索“”